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6条第4款的规定,纳税人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民办普通高中、民办初中、民办小学、幼儿园就读的,可以按每个子女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扣除。同时,该专项扣除是每个子女独立享受的,不受家庭子女数量的限制。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6条第4款的规定,纳税人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、民办普通高中、民办初中、民办小学、幼儿园就读的,可以按每个子女每月5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扣除。因此,每个子女在幼儿园就读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每月500元的幼儿园专项扣除。同时,该专项扣除是每个子女独立享受的,不受家庭子女数量的限制。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子女在幼儿园就读,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500元的标准分别计算专项扣除金额,累积计算到应纳税所得额中。